为加快我区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提升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桂林计发〔2017〕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林规〔2021〕1 号)规定要求,结合 2023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决定组织开展 2023 年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就。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林业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促进林下经济向特色化、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重点打造建设一批具有县域特色的林下经济优势产业,加快建设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助力乡村振兴。
1.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共同形成发展合力。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十四五”林下经济发展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单位)实际,因地制宜组织申报,重点打造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
3.规范透明、统筹兼顾原则。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安排全过程坚持规范、透明,做到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坚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重点,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促进全区林下经济产业化经营协调发展。
本次申报范围面向所有市、县(区、市),其中:对不属于“十三五”期间已脱贫县范围的县(区、市)申报的项目,由自治区本级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筛选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对已脱贫县(区、市)申报的项目,经自治区本级审核后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为下一步争取其他财政资金做好项目储备。
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自治区级承担农(林)业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3)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有稳定的生产用地,且用地手续齐全(以有效的林地租赁合同或林权证等为依据);有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
(5)申报项目须在 2023 年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含新建和续建)和投资计划,且能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或农户增收。
(1)申报对象近 3 年获得过自治区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扶持,但没有按要求实施项目的。
(2)申报对象存在重复申报的(即所申报项目与以前获得项目是同一实施对象在同一实施地点实施同一内容)。
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贷款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的。
①林下种植类。带动农户(含林场职工或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重点支持林药、林菌、林菜等林下经济项目,单类林下集中连片(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实施的同一品种林下经济项目视为集中连片)种植总面积 300 亩以上。
②林下养殖类。带动农户(含林场职工或带动农民就业)10户/人以上,其中:林下养鸡实现年度产值 1000 万元以上;林下养猪实现年度产值 2000 万元以上;林下养牛、羊等实现年度产值 1000 万元以上;林下养蜂等实现年度产值 300 万元以上。(注:养殖类建设任务计算区间为一个年度内的产值,不能计算多年产值总和。)。
③森林景观利用类。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的多种功能和森林内多种资源,开展有益人类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森或带动农民就业)10 户/人以上。
项目补助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结果等为依据。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年度总投资的 40%,单个项目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实际准确申报任务规模和投资规模。
财政贴息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当年实际贷款额、贴息期内付息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贴息补助,贴息率为 3%,且单个支持对象当年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市、县级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织申报。各市、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组织所辖地区的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申报。自治区直属农(林)业事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申报。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所申报项目编制申报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后推荐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林业局申报,自治区直属农(林)业事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材料。
①提交申报文件。申报主体应当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文件,简要介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事项及请求、申报项目实际或预期效果等内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撰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
②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应当依据前述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在申报书中附上以下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龙头企业认证材料、国家或自治区农(林)专业合作社认证材料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补助资金超过 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提供该项材料];林权证、林地租赁合同等林权证明材料;承担项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场地、设备、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人员技术力量,自我筹资能力等);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具备上述第(1)点要求的材料外,还需以下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与借款相对应的利息支出凭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1.县级推荐上报需提供以下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文件、项目申报书、县区所有项目申报汇总表和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汇总表和林下经济示范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推荐项目个数不得超过 3 个,推荐项目必须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公告栏或网站公示。
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提交的初审表后,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推荐上报项目名单,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农(林)业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并附上相关附件材料。
(三)自治区评审及批复工作自治区林业局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复实施。
(一)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填写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编好目录,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项目申报主体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对实际工作中把握不准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咨询后答复项目申报主体。
(三)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申报的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筛选,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行文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局;项目业主单独报送的,我局不予受理。
(四)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于 2022年 8 月 19 号前将《2023 年林下经济示范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表》(电子版)加盖公章后发至我局林改处 邮箱,并于 2022 年 8 月 31 号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我局林改处。